2007年12月12日 星期三

籃球

第五條 職員及其助理

5.1.職員包括裁判員及檢查員各一人,以及協助的紀錄台人員,其中包括計時員、記錄員、助理記錄員及三十秒計時員各一名。

5.2.得設臨場技術委員一人,坐在紀錄員和計時員之間。其職責主要是在比賽中監督管理記錄台職員的工作,以及協助裁判員和檢查員使比賽順利進行。

5.3.職員、紀錄台人員、臨場委員應依據規則及國際籃球總會之世界技術委員會所決議正式頒佈之釋義,執行比賽。

5.4.一場比賽中的裁判員及檢查員,與參加比賽的兩隊之間,不必過分強調有無任何關係。

5.5.職員、紀錄台人員或臨場委員對於比賽規則無權同意加以變更。

5.6.職員的制服,裁判員和檢察員應為:

灰色上衣,
黑色長褲,及
黑色籃球鞋和黑色襪子。

5.7.國際籃球總會主辦之正式比賽,紀錄台工作人員也應穿著制服。








第六條:裁判員的權力
6.1.比賽期間,裁判員應檢查及認可一切器材。

6.2.裁判員應指定標準計時器,同時確認紀錄台工作人員。

6.3.裁判員應禁止任何球員佩戴足以對其他球員產生危險的物品(參閱規則第13.6)

6.4.每半時、每一節和決勝期,裁判員應在中圈執行跳球,開始比賽。

6.5.當職員對於投中是否有效,意見不同時,裁判員應做最終的決定。

6.6.裁判員於必要情況下有權停止比賽。當球隊被裁判員告知後,如拒絕出場比賽或阻擾比賽進行時,裁判亦有權宣布該隊棄權。

6.7.每半時及每一決勝期時間終了時,或裁判員認為有必要時,應該詳細審查並核對比賽記錄表,同時確定比賽剩餘時間。

6.8.當與檢察員、臨場委員,或有必要與記錄台工作人員作何之會商之後,裁判員應做最終的判決。

6.9.裁判員有權決定規則上所未提及的任何事項。






第七條:職員執行職權的時間與地點

7.1.無論發生在球場內或球場外的一切違規事項,職員均有權處理之。

7.2.此項權力於預定比賽時間前20分鐘,當職員進入球場時開始,直到比賽終了,職員與紀錄台聯繫,在記錄表上簽名,並認可比賽結束為止。

7.3.比賽休息時間內的犯規的罰則,應依據規則第53條執行。

7.4.若預定比賽時間前20分鐘到開賽時間,或比賽時間結束之後,任何球員、教練、助理教練或球隊相關人員,有任何不合運動道德的行為,臨場委員或裁判員應於記錄表上註明有意外事件發生之事實,並儘速將書面報告遞交主辦當局,做適當處理。

7.5.任何一位職員無權取消或質問另一職員在其權權範圍內所宣判的判決。

7.6.註釋
若每半時、每一節、整場比賽或決勝期結束,對於時間終了的正確性有疑問時(例如:計時員於違例,爭球或犯規時未撥停比賽計時鐘),職員應:

7.6.1.立即與另外一位職員諮商決定還應比賽的正確時間,

當︰

7.6.1.1.投籃時球已離手,或

7.6.1.2.違例,爭球或發生犯規。

必要時,應徵詢臨場技術委員及記錄台職員的意見。

裁判員應做最終的宣判

7.6.2.下半時、第四節或決勝期終了的同時或之前,所發生的犯規,若須罰球時,則應給予額外時間執行之。完成罰球後如有決勝期或另一次的決勝期時,於時間終了的信號發出之後,到罰球執行完畢期間,若發生犯規,應視為發生在比賽休息時間內,依據規則第53條執行罰則。

7.6.3.若有球隊在抗議欄內簽名,裁判員應立即向競賽當局報告。







第八條: 職員宣判違規後的職責

8.1.定義:
任何球員、教練、助理教練或球隊有關人員的違例或犯規就是違規

8.2.程序:

8.2.1.當違例發生時:

8.2.1.1.當職員應立即鳴笛,同時以適當手號指示停錶,使成為死球。

8.2.1.2.繼以B.1(參閱正式比賽程序)職員手號規定的相關手號表示。

8.2.1.3.依據規則第30條規定,由對隊發界外球。

8.2.2.當侵人犯規發生時:

8.2.2.1.裁判員應立即鳴笛,同時以適當手號指示停錶,使成為死球。

8.2.2.2.職員應向犯規球員指明其犯規,職員若認為有必要時,可令其舉手過頭已示認知。

8.2.2.3.緊接著,職員應以B1(參閱正式比賽程序)所規定的程序向記錄台報告。

8.2.2.4.當記錄員已確認犯規,登錄於記錄表內,並舉示犯規記錄次數牌後,職員應依據規則第46條之規定恢復比賽。

8.2.3.不合運動道德的犯規(侵人或技術)、奪權犯規、技術犯規或雙方犯規,職員應直接以手號表示該類犯規。







第九條: 記錄員與助理記錄員的職責

9.1.紀錄員應使用法定紀錄表:

9.1.1.紀錄員應於開賽前登記每位先發球員及全部替補球員的姓名和號碼。當發現球隊陣容,替補的程序或球員號碼有不合規則規定時,應盡速通知較近的職員。

9.1.2.登記得分累計表的數字及投中、罰中的次數。

9.1.3.登記每一球員的侵人犯規及技術犯規,並在球員第五次犯規(2X20分鐘的賽制中)或第六次犯規(4X12分鐘的賽制)時,應立即通知裁判員。同樣的,登記每位教練的技術犯規,依據規則第49.2規定,教練必須被驅逐出球場時,應立即通知裁判員。

9.2.當一球隊已請求暫停後,紀錄員應在下一次暫停時機,請職員通知該隊教練,並登記暫停:

9.2.1.2X20分鐘的賽制,當教練請求第二次(上半時)或是第三次暫停(下半時)暫停時,或

9.2.2.4X12分鐘的賽制,比賽每半時第三次暫停時。

9.3.紀錄員應:

9.3.1.球員每一次犯規時,紀錄員均應舉示犯規次數牌,使兩隊教練均能清楚看見。

依據下列方式使用球隊犯規顯示器:

9.3.2.確定球隊犯規標誌應於球復活後置於紀錄台,靠近違犯第七次球員犯規(2X20分鐘的賽制)或第四次球員犯規(4X12分鐘的賽制)球隊席的一端。

9.3.3.應依據規則第31條規定執行替補程序。

9.3.4.紀錄員的訊號,僅能在死球且停錶後,以及球復活之前謹慎發出。

9.4.助理紀錄員應負責操作計分板,惟其職責不能取代或牴觸紀錄台其他職員的工作。

若記分板與法定紀錄表記載有出入,紀錄表又無法在更改時,應以紀錄表為準,同時修正計分板。

9.5.注釋

9.5.1.當一位球員第五次(第六次)犯規後,並未受通知而繼續留在場內比賽,或之後再度進場。當職員發現時,應在不造成兩方不利的情形下,立即停止比賽。若此種錯誤為紀錄員發現,他必須等待下一次死球時,以信號通知職員停止比賽。

上述情形乃是職員及紀錄台工作人員的疏失,所以該五次(六次)犯規的球員不罰。當發現之後立即停止比賽加以處理,而投籃得分、犯規宣判、所用時間均應計算。惟該五次(六次)犯規球員如果再犯,應登記在該球隊犯規次數中,依規定處以罰則。

9.5.2.當一位球員已經被判五次(六次)犯規離場後,若再替補入場比賽,應視為技術犯規,登記在教練名下。

除此之外,該五次(六次)犯規球員再犯規,應登記在該隊犯規次數中,依規定處以罰則。

9.5.3.當紀錄員在紀錄表上登記得分時,可能會有下列特定的錯誤:

9.5.3.1.三分投中只登記兩分。

9.5.3.2.兩分投中登記成三分。

若此種錯誤在停止比賽中為紀錄員發現,他必須等待下一個死球時,以信號通知職員停止比賽,然後更正錯誤。

若此種錯誤在比賽結束後,裁判員檢視紀錄表發現錯誤,在職員於紀錄表上簽名之前,若因此項錯誤影響比賽結果,必須加以更正。

若此種錯誤在比賽結束,職員已於紀錄表上簽名後,裁判員不得更改此項錯誤,應提出事件報告,遞交主辦單位。







第十條: 計時員的職責

10.1.計時員應依下列規定操作三十秒計時器:

10.2.計時員應注意於每半時開始比賽三分鐘前,先告知裁判員,使其能在比賽開始至少三分鐘前通知雙方球隊準備比賽。

10.3.遇有請求暫停時,計時員應啟動碼錶,並於暫停時間已達五十秒時發出信號。

10.4.在每半時、每一節或決勝期終了時,計時員應以最大的音響信號,指示比賽時間終了。

10.5.若計時員的信號故障或聲音未被聽到時,應立即以其他方法通知裁判員。

10.6.計時員的信號使球成死球,並停止比賽計時鐘。(例外:參閱規則23.3.)







第十一條:三十秒計時員的職責

11.1.三十秒計時員應依下列規定操作30秒計時器:

11.1.1.當一球員在場內獲得活球控球權時,應立即啟動三十秒計時器。

11.1.2.當控球隊失去控球權時,應立即撥停三十秒計時器。(參閱規則27.3.)

11.1.3.三十秒計時器必須能夠重新設定及接續計時,只有當一球員在場內重新獲得控球權時,給予另一個新的三十秒。

11.1.3.1.若比賽中,控球隊的對隊陰某些事項停止時,控球隊應獲得另一個新的三十秒.

11.1.3.2.若球僅被對手觸及,而原控球隊仍持有控球權時,不得重新計算三十秒。

11.1.4.三十秒計時器必須停止,但不得重新設定,當:

11.1.4.1.球出界,由原控球隊的球員發界外球時。

11.1.4.2.職員中止比賽以保護控球隊受傷球員。

11.1.4.3.比賽因控球隊的某些動作而停止。

三十秒計時員應於原控球隊球員發界外球入場,再獲得控球權時,立即自停錶時刻接續計時。上述情形亦發生在當一隊請求暫停而球賽停止時。

11.1.5.當一球員獲得控球權(新的三十秒)時,若比賽少於三十秒,則不必操作及顯示三十秒計時器。

11.2.注釋:

若三十秒計時器響起,因球場過於吵雜,職員、球員及教練未能察覺而繼續比賽,此時三十秒計時員應採取下列措施:

11.2.1.若比賽計時鐘與三十秒計時器未能同步,三十秒計時器響起時,比賽計時鐘應同時撥停。

11.2.2.三十秒計時員應立即用各種方式通知職員(包括:起立、揮舞雙手、跑至邊線等等)。若於三十秒計時器響起後,此時有投籃得分、宣判犯規等情事,則得分不算、犯規不計,除非此時的犯規是技術犯規、不合運動道德的犯規或奪權犯規。

11.2.3.若三十秒計時器與計時鐘未能同步,三十秒計時器響起時,計時鐘並未撥停。此時裁判員應計算計時鐘所走的時間,如有必要應與檢察員、臨場委員或紀錄台工作人員諮商,但計時鐘所設定時間,仍應以裁判員的判決為終決。

11.2.4.由對隊於球成死球之最近界線外,發界外球恢復比賽。

籃球

第一條:定義
1.1籃球是兩隊各有五位球員出場的比賽,其目的在將球投入對方籃內,並防止對隊獲球或得分。

1.2.球隊所進攻的籃為敵籃,球隊所防守的籃為本籃。

1.3.球可以向任何方向傳、投、滾、撥或運球,惟必須合乎下列規則條文的規定。

1.4.比賽時間終了,以得分較多的一隊獲勝。

第二條:球場面積

2.1比賽球場為長方形的堅硬平面,場內不得有障礙物。

2.2國際籃球總會主辦之重要比賽(參閱‘國際正式比賽程序’E段),其球場面積需長二十八公尺,寬十五公尺,由界線內緣量起。

2.3國際籃球總會授權各會員單位,在主辦區域性或洲際性之比賽,或各國家籃球協會主辦之國內比賽,得適用現有球場,惟最低限度須長26公尺,寬14公尺。

即將興建之球場,應依據國際籃球總會正式比賽場地規定,即長二十八公尺,寬十五公尺。

2.4球場天花板或障礙物的高度,至少不得低於七公尺。

2.5球場的光線應平均而充足,燈光裝置不得影響球員的視線。









第三條:球場界線
本條文所述及的界線均應:

劃成同一顏色(最好為白色)
寬五公分(5 cm),並且
清晰明顯。

3.1.界線
3.1.1球場四周應如規則第二條所規定,劃有清晰的界線,並與觀眾、廣告看板或任何障礙物,以及球隊有關人員的距離,至少二公尺以上。

3.1.2球場兩邊的長線稱為邊線,兩端的短線稱為端線。

3.2.中線
3.2.1球場必須劃出中線,中線為兩邊線中點的連接線,與端線平行,且應超出邊線十五公分。

3.3.罰球線,限制區域及罰球區域
3.3.1.罰球線必須與端線平行,其離端線較遠一邊,與端線內緣間的距離為5.80公尺。罰球線長為3.60公尺。其中點應位於兩端線中點假想的連接線上。

3.3.2.限制區域的面積的面積,包括端線與罰球線及兩連接端線的斜線中間部份,該兩斜線起於端線內緣,該兩線之外端各距端線中點三公尺,斜線的另兩端中止於罰球線的兩端。限制區域可漆上顏色,但必須與中圈內所塗的顏色相同。

3.3.3.罰球區域是以罰球線中點為圓心,以1.80公尺為半徑劃一圓圈並連同限制區域所有的面積。在限制區域內另一半圓,應劃成虛線。

3.3.4.沿罰球區域兩旁的空位為罰球時供球員所佔用者,其畫法如下:

3.3.4.1.第一條線標示於距端線內緣1.75公尺,標示於罰球區域的側邊上。

3.3.4.2.第一個空位寬85公分,算至中立區的起點。

3.3.4.3.中立區寬40公分,並塗上實體顏色,其顏色與界線相同。

3.3.4.4.第二空位與中立區緊鄰,寬度85公分。

3.3.4.5.第三空位緊鄰第二空位的界線,寬度亦為85公分。

3.3.4.6.所有劃分空位的線,長度均為10公分,與罰球區域的側邊相垂直。



3.4.中圈
球場的中心,須劃上一半徑1.80公尺的圓圈,此圓圈的半徑應計算至線的外緣。中圈內可塗上顏色,但必須與限制區所塗顏色相同。



3.5三分投籃區域
三分投籃區域為整個比賽場地內,除去靠近敵籃部份由下列所述之界限區域。

3.5.1.自端線場內延伸之兩條平行線,與敵籃圓心垂直至地板的鉛垂點距離6.25公尺,此點距離端線內緣之中點為1.575公尺。

3.5.2.以規則3.5.1所述的圓心,以6.25公尺畫成半圓,此圓弧應計算至線的外緣,且與上述兩平行線相接連接。

 

3.6球隊席區
球隊席區應依照下列規定設置:

3.6.1.應設置在記錄台與球隊席同側的場外。

3.6.2.本區界於從端線延伸出來至少2公尺的線,與距離邊線中點5公尺,垂直於邊線的另一至少長2公尺線之間。

3.7註釋
3.7.1.比賽期間,僅允許教練﹑替補員及最多五位負有特別職務的隨員在球隊席區內,例如:經理﹑醫生﹑物理治療師﹑統計員﹑翻譯員等。

3.7.2.身為球隊的一員享有權力,但也應負起責任,因此,其行為表現也在職員的管轄之中。

3.7.3.在正當理由的情況下,裁判員有權減少坐在球隊席上球隊有關人員的人數。





第四條:球場設備
4.1籃板及支架
4.1.1兩面籃板應以一整塊透明的材料製成(最好是強化安全玻璃),其硬度相當於厚度三公分之木質。

亦可用其它材質,但必須合乎上述規定,並漆成白色。

4.1.2.籃板的規格為寬1.80公尺(+3公分),垂直高度1.05公尺(+2公分),其下緣距離地板最少2.90公尺。

4.1.3.籃板的表面應:

4.1.3.1平整

4.1.3.2.四周劃上白線

4.1.3.3.籃板須依據下列規定,在籃圈後面劃一長方形:

此長方形的寬度為59公分,高為45公分,自界線外緣計算。
此長方形底線的上緣必須與籃圈上端相接。

4.1.3.4籃板正面應依據下列規定畫線:

透明籃板應畫白線,
其它質料製成之籃板,則均畫黑線,
所有線寬均為5公分



標準籃板劃法



標準籃板支架

4.1.4.籃板必須堅固,且須依據下列規定設置:

4.1.4.1.籃板必須與球場地板成直角,與端線平行。

4.1.4.2.籃板正面的中心必須垂直向球場,與端線內緣的中心點相距1.20公尺。

4.1.4.3.若籃板會左右晃動,必須在四秒內回到靜止狀態。

4.1.5.籃板應依下列規定加裝護墊:

4.1.5.1籃板的下緣與兩側應全部加裝護墊,兩邊護墊至少應高35公分。

4.1.5.2.籃板下緣護墊的厚度至少應有5公分。

4.1.5.3.籃板下緣之正面與背面護墊的寬度至少應有2公分,厚度至少應有2公分。


4.1.6.籃板支架應依據下列規定加裝護墊:

4.1.6.1.籃板支架前緣(包括護墊)與端線外緣應至少2公尺,並與背景呈明亮對比的顏色,其目的在使球員能清楚辨識。

4.1.6.2.籃板支架應堅實的放置在地板上,並避免移動。

4.1.6.3.籃板後方的支架距離籃板1.20公尺之間的部位均應加裝護墊。護墊的厚度至少須為5公分,而且必須與籃板護墊質料密度相同。

4.1.6.4.籃板支架面向場內的基座表面,離地至少2.15公尺的高度加裝護墊。護墊厚度至少為10公分。

4.1.7.所有護墊和籃板支架護墊,其結構抗壓強度最少在50%以上,也就是

4.2. 球籃

球籃包括籃圈及籃網

4.2.1.籃圈應依據下列規定製成

4.2.1.1應由堅實的鐵料製成,其內緣直徑最少為45公分,最多為45.7公分,並漆成橘色。

4.2.1.2.籃圈金屬質料的直徑最小為16公釐,最大為20公釐(0.02公尺),其下緣應加小環,以便懸掛籃網。且小環應避免手指插入。

4.2.1.3.連結籃網與籃圈的裝置,不可以有尖銳的稜角,其隙縫也不得讓手指穿過。

4.2.1.4.籃圈應牢固的安裝在籃板上,如此,才能使外力不致透過籃圈的傳導,影響到籃板。籃圈、金屬環、籃板(玻璃或透明材質)之間不必密合,但是其間細縫應小於手指能穿過的空間。



4.2.1.5.籃圈上緣應距離地板 3.05公尺,並與地板平行,且應與籃板兩邊距離相等。

備註強調籃圈必須穩固的安裝在籃板上,才能使力量不致透過籃圈的傳導,而影響籃板。

4.2.1.6.籃圈內緣與籃板正面的最近點為15公分。

4.2.1.7.籃圈反彈的能量應為其衝擊能量的35%至50%之間,同一球場之籃圈反彈能量差距應小於5%。

4.2.1.8.可以使用卸壓籃圈,但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4.2.1.8.1卸壓籃圈必須與固定籃圈之使球反彈功能相同。而卸壓籃圈在保有卸壓機能之同時,亦應能同樣的保護籃圈跟籃板。此籃圈的設計及裝置亦應顧及球員的安全。

4.2.1.8.2.卸壓籃圈應具有保持“鎖定功能“的系統,當籃圈距離籃板最遠處承載85至105公斤的重量時,卸壓的功能使能生效。

4.2.1.8.3.當籃圈被壓時期下傾角度不得大於30度。

4.2.1.8.4.壓力卸除後,籃圈應能自動恢復至原來位置。

4.2.2.籃網裝置製作應如下:

4.2.2.1.籃網應為白色,懸掛於籃圈上,其目的在於使球進入籃後能稍受阻礙,穿過球籃。 籃網的長度最短為40公分,最長不得長於45公分。

4.2.2.2.籃網應有十二目,以便懸掛於籃圈上。

4.2.2.3.上半部之籃網應略為堅實以避免:

籃網反彈時可能纏繞籃圈。

球陷於網中或被籃網反彈出來。

4.3.球—質料、尺寸及重量
4.3.1.球體必須是正圓形,顏色為橘色,應採用傳統的八辮外形。

4.3.2.球的外表必須用皮、橡膠或合成物質等材料製成。

4.3.3.球內氣壓程度,以從球底部量起約1.80公尺的高度落到比賽場地上,其反彈的高度,從球的頂部量起不得低於約1.20公尺,或高於約1.40公尺。

4.3.4.球面接縫的寬度,不得超過6.35公釐。

4.3.5.球的圓周不得小於74.9公分,大於78公分。球的重量不得小於567公克,不得重於650公克。

4.3.6.主隊應至少提供兩個已經使用且符合本條文上述規格的比賽球。裁判員是唯一有權決定合乎標準之比賽用球者。若裁判員認為主隊所提供的球不合標準,可選擇客隊的球或供球隊熱身時使用過的球。

4.4.專用設備
主場隊應提供下列各種專用設備,供職員及其助理管理使用操作。

4.4.1.比賽計時鐘及碼錶

供計時員使用之一座比賽計時鐘和一只碼錶。

4.4.1.1.比賽計時鐘為顯示比賽時間和休息時間之用,應裝置在球場內每一個人均能清晰看見之處。

4.4.1.2.碼錶供計算暫停時間所用(非比賽計時鐘)。

4.4.4.3.若主計時鐘懸掛於球場中央的上空,則必須在球場兩端的地板上,或於適當的高度設置一副計時鐘。此計時鐘應能顯示出兩隊的得分和比賽剩餘的時間。

4.4.2.三十秒計時器

供三十秒計時員使用之一座三十秒計時器。

4.4.2.1三十秒計時器應為自動計時,時間標示單位依下列規定:

4.4.2.1.1.採用數字式倒數計時方式,時間標示單位為秒。

4.4.2.1.2.當無球隊控球時,該計時器應停止計時。

4.4.2.1.3.當時間停止時,該計時器應可接續計時。

4.4.2.2.三十秒計時器應置於籃板上方30至50公分處,或至於兩端線後方2公尺處。

若有四面三十秒計時器,應放置球場四周。

若僅有兩面三十秒計時器,應對角放置於球場四周,其一應放置於紀錄台右側之邊線外2公尺處。

4.4.3.1.三十秒計時器應能使球場內的每一個人,均能清晰看見。

4.4.3.信號

最少應準備兩種不同,且能發出極大聲響的信號:

4.4.3.1.一種為計時員和紀錄員所用的信號。計時員所用的信號於每節、每半時及每場比賽時間終了時自動鳴響。計時員和紀錄員以手動方式發出信號通知職員請求暫停、替補等情況。當暫停開始五十秒或得予更正錯誤的時機,仍以手動方式通知職員。

4.4.3.2.一種可以在三十秒時間終了時,自動發出信號的三十秒計時器,供三十秒計時員使用。

上述兩種信號,均應響亮有力,即使在吵雜喧鬧的情況下,也能清楚的聽到。

4.4.4.計分板

計分板應設置於球場內,使在場人員及觀眾都可以清晰看見。

4.4.5.記錄表

所有國際籃球總會所主辦的的正式比賽,其紀錄表均應由國際籃球總會審定。

4.4.6.球員犯規次數牌

記錄員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4.4.6.1.次數牌為白色底,其數字最小尺寸為長20公分、寬10公分。

4.4.6.2.2x20分鐘的賽制時,該數字為1至5(1至4為黑字,5為紅字)

4.4.6.3.4x12分鐘的賽制時,該數字為1至6 (1至5為黑色,6為紅色).

4.4.7.球隊犯規標誌

應依下列規定提供記錄員兩個球隊犯規顯示器

球隊犯規顯示器為紅色,至少寬20公分,高35公分,置於記錄台上,使場內每一個人能夠清晰可見。

備註:此顯示器可採用電子裝置,惟必須符合規則4.4.7.之規定。

7. 球隊犯規顯示器

應有一組能夠顯示球隊犯規次數之指示器。

此設備必須能夠停止在球隊犯規次數的數字上(8使用於2 x 20分鐘賽制,5使用於4 x 12分鐘賽制)顯示球隊已達到犯規次數的罰則。(規則第57條)。

4.5.國際籃球總會正式比賽應有之器材與設備
下列各項正式比賽所使用之器材或設備,應經國際籃球總會認可。諸如:奧林匹克運動會之男子、女子籃球賽、世界籃球錦標賽之男子、女子、青年男子、青年女子、青少年男子、青少年女子,及各洲籃球錦標賽之男子、女子、青年男子、青年女子等比賽。

4.5.1.所有觀眾與場地界線至少應保持五公尺以上。

4.5.2.球場地板應以:

4.5.2.1木板製成

4.5.2.2.球場的界線應劃為5公分寬(參閱規則3.1)

4.5.2.3.球場周圍2公尺應漆以較深的顏色,以為對比之界邊。此區的顏色,應與中圈及限制區域顏色相同。

4.5.2.4.應有四個拖地人員,每半個比賽場區分配兩個。

4.5.3.籃板應以強化安全玻璃製成。

4.5.4.球須以皮革或經其它經國際籃球總會認可之質料製成。主辦單位須準備12個與比賽球相同的球,以備球隊賽前暖身活動之用。

4.5.5.由距離地面1.5公尺高度測量,球場照明設備至少須達1,500Lux,以符合電視攝影之需求。



正式比賽場地



正式比賽計分板

4.5.6.球場應設置下列電子器材,放置於能使紀錄台、整個球場、兩隊球隊席及每個人都能清楚看到之處。

4.5.6.1.兩面大計時器,置於球場兩端。

4.5.6.1.1 兩套計時器應清晰可見,採用數位式倒數計時方式,並能在每半時、每一節、決勝期終了時自動發出聲響,其音量應非常響亮。在球場中央上方懸掛計時器時,前面所述球場兩側計時器仍應存在。計時器控制板應交由計時員管理,另一控制板交由助理紀錄員管理。

4.5.6.1.2.兩套計時器必須絕對同步,標示時間應為比賽剩餘時間。

4.5.6.1.3.至少在每半時、每一節、決勝期最後60秒,其計時單位為十分之一秒。

4.5.6.1.4.裁判員應事先指定兩套計時器之一為比賽鐘。

4.5.6.1.5.計時器應能顯示:

4.5.6.1.5.1.每一位球員的球衣號碼,同時最好能寫上全名。

4.5.6.1.5.2.各隊的得分,同時最好能有個別球員的得分。

4.5.6.1.5.3.每位球員的犯規次數(惟此裝置不能取代紀錄員的犯規次數牌)及,

4.5.6.1.5.4.球隊犯規次數:

      2X20分鐘賽制為1-8次。

      4X12分鐘賽制為1-5次。

自從『國際籃球規則』允許一場比賽以四節12分鐘進行,爾後計時器應具備下列諸多功能:

節:      顯示1,2,3和4的功能
暫停:     顯示每隊3次暫停的功能
球頓犯規:   具備在5和8數字停留的功能
球員犯規:   顯示5或6次球員犯規的功能

4.5.6.2.三十秒計時器附加比賽計時鐘和一只紅燈,應置於籃板後上方30至50公分處



4.5.6.2.1.三十秒計時器,應採用數位倒數計時方式,時間指示單位為秒,並具備響亮之自動信號,於三十秒計時終了時響起。

4.5.6.2.2.三十秒計時器應與比賽計時器連線,以便:

當比賽計時器停止時,三十秒計時器自動停止。
當比賽計時器啟動時,三十秒計時器應能(單獨的)用手啟動。
當三十秒計時器響起時,比賽計時中應自動停止。

4.5.6.2.3.三十秒計時器與比賽計時鐘數字應為不同顏色。

4.5.6.2.4.附加比賽計時鐘應具備前述規則4.5.6.1.2.和4.5.6.1.3.所規定的功能。

4.5.6.2.5.籃板上方或後方的電燈應為:

紅色。

每半時或每一節終了的訊號響起時,應能同步啟亮。

三十秒計時器響起時,應能同步啟亮。

2007年12月6日 星期四

籃球

「小飛俠」布萊恩(Kobe Bryant)和湖人隊友齊心協力,讓「戰神」艾佛森(Allen Iverson)單場狂飆51分顯得勢單力薄。

湖人6日來到高海拔的丹佛作客,賽前預料是布萊恩單挑金塊「Double A」連線的戲碼,湖人諸將卻跑出來「攪局」,板凳得分35:20壓倒金塊,緊要關頭小布連拿6分奠定勝基,終場湖人111:107淹沒金塊,拿下客場二連勝。

紫金軍團除了「首腦」布萊恩拿下全隊最高的25分外,費雪(Derek Fisher)、歐登(Lamar Odom)各攻下20、17分,替補上場的高塔砲羅德曼尼維奇(Vladimir Radmanovic)飆進6記三分球貢獻21分,順利搞定金塊。

此戰艾佛森手感發燙,前三節就攻下49分,大有挑戰個人單場最高60分的意味,關鍵第四節湖人傾力不讓小艾拿球,艾佛森只再添得2分作收,不僅紀錄沒破,球隊還落敗,賽後小艾相當沮喪:「第四節我根本拿不到球,只能當誘餌為隊友創造機會,我已經盡力了!」

「或許有人會認為當球員手感發燙時,防守者只能乾瞪眼,對我而言這簡直是鬼扯!」第四節守死艾佛森的小布自信的說。

終場前兩分鐘雙方戰成102平,布萊恩挺身而出接管比賽,中距離跳投、上籃連拿6分,反觀安東尼(Carmelo Anthony)連續兩次上籃都挨拜能(Andrew Bynum)辣鍋伺候,金塊只能棄械投降。

安東尼攻下26分,排骨中鋒坎比(Marcus Camby)抓下20個籃板,本季第6度單場籃板數破20。

2007年12月5日 星期三

籃球

1. 籃球的由來

1891年誕生於美國

在世界中,不論男子或女子都以同一條見參加者,最多的競技就是籃球.    

 籃球是美國麻薩諸塞州的春季運動場內YMCA訓練中心負責人丘里克所創的運動.這種由人們所創的運動中,被譽為最高容譽的籃球,在冬天對僅做體操的學生們來說,最為理想而頗受歡迎.



  當初,比賽的球員共為18人,並分為9人一隊來比賽,而不是現在的五人對五人.當時竟有日本人名叫石川源三郎參加比賽.



  這是1891年12月21日的事,在世界首次籃球比賽中,竟有日本人參加,多光榮.現在,籃球界已將此日明定為籃球日.



  在日本,初次引進籃球運動的是大森兵藏氏,雖然十分熱心,但尚未普及於全國之前,便不幸離世.



  其後,由美國人布朗先生,經日本YMCA同盟的延聘之下,於1913年10月前來日本,開始推展籃球運動.



  不過,據說布朗先生未到日本之前,神戶YMCA的富田守衛總主事早以推展籃球運動.總之,不論是何者,在日本的籃球運動普遍於全國,顯然是在其後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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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籃 球 的 由 來

西元1892年1月20日

在美國麻州春田青年會舉行了歷史上的第一場賽

最初是將兩個籃子懸掛在室內體育館兩端牆上約 10 呎處

這也就是籃球的由來

比賽時,每當球員擲中目標,球就停在籃裏,必須登梯將球取出才能繼續比賽

不久,桃籃便被金屬取代

兩年後,由於基督教青年會之推廣

籃球運動於西元 1894 年傳入我國天津,不出幾年便遍全國各地

直到今天,籃球不但是學校體育的主要教材,同時亦是青年朋友們的最愛

籃球運動是學校體育的主要教材之一

不僅可以訓練個人跑、跳、擲、轉身、突停等全身的活動,以及手眼的協調能力,更能激發個人與團隊的互助合作關係

不可否認的,由於強力籃球觀念的蓬勃發展

籃球運動的競爭愈來愈激烈,身體碰撞的機會愈來愈多

為了應付瞬息萬變的球場環境,並能快速、穩定的處理來球

在個人進攻與防守的基本動作的純熟度亦需相對提高

方能縱橫球場,盡情享受籃球運動的樂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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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籃球發明人...



Naismith是加拿大安大略人,先在麥克吉爾大學攻讀牧師學準備作牧師,但讀了三年卻發現根本不適合,他的興趣是體育,但是麥克吉爾大學並沒有這一科系,因此忍耐到畢業,然後到了美國麻省的春田學院,謀得一個體育指導員的職位。由於春田學院是神職人員訓練所,所以學員都是年輕力壯的小伙子,剛出校門的Naismith和他們處的不錯。

籃球

<籃球競賽規則>

◎比賽規則以2005國際FIBA最新籃球規則為準。

◎比賽時間為上下半場各為20分鐘,中場休息時間為五分鐘,下半場最後兩分鐘如有犯規、違例、出借或暫停皆停錶。上下半場各兩次暫停機會,一次三十秒。延長賽一次以五分鐘為限,最後兩分鐘停錶,一次暫停機會。

◎初賽採循環賽,每組取前二名晉級,若勝場數相同則依勝負分差決定,若勝負分差又相同時,【二隊則視其勝負、勝者晉級,三隊以上則比其總得失分數,得分最多者晉級】。)。

◎請各參賽球隊於賽前十分鐘到達比賽場地並完成登錄手續(每場登錄人數為十二人),若開賽五分鐘之後未到現場或未達規定之人數,該場比賽視為棄權,該場次以20:0計。

◎本次比賽嚴格禁止槍手,球員資格之抗議及時機應於該場比賽時間內提出,否則大會概不受理,該爭議球員應立即出示相關證件(學生證、身分證等)與選手證比對。若經查證屬實,則判該隊【沒收比賽】,並沒收該隊保證金,該場比賽及已賽完之場次均以20:0計,後續應賽場次亦禁止該球員出賽。

◎比賽中若球員或球隊有違反運動精神,打架、滋事經查屬實,嚴重者全隊禁賽。

◎球員服裝之規定: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球衣背後應有背號,背號一定要有,違反者判技術犯規。

◎若遇雨則經大會宣布後,改採雨備方案,採單淘汰賽,上下半場皆為十五分鐘,各一次暫停,中場休息五分鐘,下半場最後三分鐘停錶。一旦經過宣布採取雨備方案,即不得更改。

◎若於賽程進行中開始下雨,賽程之安排由大會決定。

◎若遇重大天然災害,大會為安全之考量,保有取消或延賽之權利,若遇本規則無條例之問題,以主辦單位決議為準。

◎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隨時修訂之。

備註:比賽當天請球員務必隨身攜帶身分證、駕照等身分證明文件,以供發生資格爭議時比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