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違例
1.違反規則之規定即為違例。
2.違例的罰則為球隊喪失控球權(例外:規則第44條及第60條)。
3﹒由對隊在違例發生最近處界線外發界外球,籃板正後方除外。(例外:規則第31條,44條及60條)
第三十七條:球員出界或球出界
1﹒球員身體任何一部份,觸及界線或界線外的地面,或界線上界線外之任何物體時,即:「球員出界」。
2.所謂球出界指球觸及:
a﹒界外的球員或任何人。
b﹒界線上或界線外的地面或任何物
c﹒籃架或籃板的背面。
3.最後觸球的球員,就是使球出界的球員,縱使觸及其他物體而非觸及球員而出界亦
然違反本絛規則即為違例。
第三十八條:運球規則
1.當球員將球控制後,即將球傳、拍或滾轉,在未經其他球員接觸之前再行觸球,即為運球的開始。
2.球員開始運球後,如雙手同時觸及球,或球在單手或雙手中停留時,運球即告結束。
3.球員手部末觸球時,跨步多少不受限制。
4.下列情形不作運球論:
a.連續投籃,
b.運球前後,偶然將球滑落又重新獲得控球(接球不穩)
c.試圖奪獲控制球,而在其他球員處挑或撥球,
d.將球從對手控制中撥落,
e.封阻對手之傳球而將球重新截得,
f.不構成帶球走違例時,得以兩手交互拋球而球不接觸地面(參閱規則第39絛)。
5.球員第一次運球完畢後,不得作第二次運球,除非由於下列原因球已失去控制:
a.投籃,
b.被對方球員撥落,或
c.傳球或球失落後,球觸及其他球員
6..球員不得將球擲向籃板,在其他球員觸及之前再行觸球。除非,依據職員判斷,該球為投籃則不在此限。
違反本條規則即為違例。
註釋
除非該球員已控制球,否則不作違例論。
第三十九條:足部移動規則
1.「旋轉」係指持球員以一足立定於地上作為中樞,以另一足向任何方向踏出一次或多次,其中樞足始終在原點保持與地面接觸。
2.「帶球走或持球行進」(在球場內),係指持球員向任何方向移動一足或雙足,其步數超過本規則之限定時。
B.中樞足之建立
球員接球時,雙足同時著地,可用任何一足作中樞足,此時
若一足離地,則另一足即為中樞足。
球員在行進間接球,或運球時,其停止後確立中樞足的步驟如下:
a﹒若一足著地:
1.此足在另一足著地時即成為中樞足。
2.球員可以此足起跳,然後又雙足同時著地,則兩足之任何一足均不得為中樞足。
b.若雙足離地,然後這位球員:
(1)雙足同時著地,任何一足均可作中樞足,此時若一足離地,另一足即成為中樞足。
(2)一足接著一足著地,先落地的一足為中樞足。
(3)一足著地,該球員可起跳,然後雙足同時著地,則兩足均不得為中樞足。
C,持球前進
l﹒確立一中樞足之後:
a﹒傳球或投籃時,中樞足可以離地,惟球必須在中樞足著地前離手。
b,開始運球時,球未離手之前,中樞足不得先行離地。
2﹒行進停止之後,雙足均不是中樞足時:
a.傳球或投籃時,一足或雙足均可離地,惟球必須在中樞足落地前離手。
b.開始運球時,球未離手之前,雙足不得先行離地。
違反本條文之規定即為違例。
註 釋
除非球員已控制球,否則不作違例論。
第四十條:三秒規則
1.當一隊控球時,其本隊球員不得在對隊之限制區域內,連續停留超過三秒以上。
2.劃分限制區域的線,是屬於該區域的一部份,球員觸及任何一條線時,即為進入該區域。
3.在發界外球時,三秒的限制仍然有效。當發球員在界外開始控制球(繼續比賽)的一瞬間開始計算。
4.三秒規則不適用於:
a.投籃時球在空中。
b.雙方爭奪籃板球時。
c.球成死球時。
5.球員在限制區域內停留將到達三秒,即開始運球投籃者,得予以寬容。
違反本條文之規定即為違例
註釋
除非是球隊控制球,否則不作違例論。
第四十一條:被緊迫防守的球員
當一位球員被對隊球員緊迫防守(在正常一步以內),持球達五秒而不能傳、投,滾或運球時,即為「被緊迫防守的球員」
違反本條文之規定即為違例
第四十二條:十秒規則
1.一隊之前場包括敵籃、界內的籃板,以及敵籃端線至中線前緣的區域,亦包括兩邊之邊線。球埸的另一部份,也括中線及本籃,界內的籃板是為該隊之後場。
2.在後場獲得活球控球權的球員,該隊必須在十秒內使球進入前場。
3.當球進入前場,或觸及在前場的同隊球員之身體任何部位時,即認為球進入前場。
違反本條文之規定即為違例。
第四十三條:球回後場
1.控球隊在前場的球員,不得使球回至後場。
2.當控球隊球員有下列情況時,視為球回後場;
a.當球回後場之前,控球隊球員最後觸及。又
b.該同隊的一位球員在下列情況下,首先觸及球
(1)該同隊已經觸及後場,或
(2)若該球員已觸及後場。
3.此種限制適用於球隊在前場的各種情況,包括發界外球。
4.此項限制並不適用於規則於第49條,50條或53條之罰則,在邊線中點外發外外球的情況。
違反本條文之規定即為違例
註釋
由防守球員撥回後場的球,兩隊任何球員均可再觸及。
第四十四條:攻守球員干擾向籃落下的球
於比賽時間內:
1﹒投籃時,進攻或防守球員均不得觸及,在籃圈水平面上正向下落的球。
此項限制直到
a.球觸及籃圈
b.球已顯然無法觸及籃圈。
2﹒當球在籃圈中時,防守球員不得觸及球或球籃。
3﹒當球正與籃圈保持接觸時,進攻球員或防守球員均不得觸及球籃或籃板。
罰則:
A﹒當職員鳴笛宣判違例時,球成死球。
1﹒若為進攻隊違例:
投中無效,由對隊在罰球線延伸線的界外發界外球。
2,若為防守隊違例:
判由對隊得二分,如在三分投籃區域內試投,則判得三分。
若投中有效,則由對隊在端線後發界外球恢復比賽。
3﹒ 關進攻或防守球員,在罰球時妨礙投籃之狀況,請參閱規則第60條。
B﹒比賽時間(每一節或半時)即將終了前的投籃,如在時間終了前球已離手,並在空中:
1.若球直接中籃,投中有效。
2.若球觸及籃圈彈起後再中籃,投中有效。
3.若球觸及籃圈後,任何一隊之球員觸及球、球籃或籃扳均為違例。
a﹒若為防守球員違例,即以中籃論,算二分或三分。
b.若為進攻球員違例,即成死球,若投中,得分不計。
4﹒此項限制直到該次投籃已顯然不中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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