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2日 星期三

籃球

第一條:定義
1.1籃球是兩隊各有五位球員出場的比賽,其目的在將球投入對方籃內,並防止對隊獲球或得分。

1.2.球隊所進攻的籃為敵籃,球隊所防守的籃為本籃。

1.3.球可以向任何方向傳、投、滾、撥或運球,惟必須合乎下列規則條文的規定。

1.4.比賽時間終了,以得分較多的一隊獲勝。

第二條:球場面積

2.1比賽球場為長方形的堅硬平面,場內不得有障礙物。

2.2國際籃球總會主辦之重要比賽(參閱‘國際正式比賽程序’E段),其球場面積需長二十八公尺,寬十五公尺,由界線內緣量起。

2.3國際籃球總會授權各會員單位,在主辦區域性或洲際性之比賽,或各國家籃球協會主辦之國內比賽,得適用現有球場,惟最低限度須長26公尺,寬14公尺。

即將興建之球場,應依據國際籃球總會正式比賽場地規定,即長二十八公尺,寬十五公尺。

2.4球場天花板或障礙物的高度,至少不得低於七公尺。

2.5球場的光線應平均而充足,燈光裝置不得影響球員的視線。









第三條:球場界線
本條文所述及的界線均應:

劃成同一顏色(最好為白色)
寬五公分(5 cm),並且
清晰明顯。

3.1.界線
3.1.1球場四周應如規則第二條所規定,劃有清晰的界線,並與觀眾、廣告看板或任何障礙物,以及球隊有關人員的距離,至少二公尺以上。

3.1.2球場兩邊的長線稱為邊線,兩端的短線稱為端線。

3.2.中線
3.2.1球場必須劃出中線,中線為兩邊線中點的連接線,與端線平行,且應超出邊線十五公分。

3.3.罰球線,限制區域及罰球區域
3.3.1.罰球線必須與端線平行,其離端線較遠一邊,與端線內緣間的距離為5.80公尺。罰球線長為3.60公尺。其中點應位於兩端線中點假想的連接線上。

3.3.2.限制區域的面積的面積,包括端線與罰球線及兩連接端線的斜線中間部份,該兩斜線起於端線內緣,該兩線之外端各距端線中點三公尺,斜線的另兩端中止於罰球線的兩端。限制區域可漆上顏色,但必須與中圈內所塗的顏色相同。

3.3.3.罰球區域是以罰球線中點為圓心,以1.80公尺為半徑劃一圓圈並連同限制區域所有的面積。在限制區域內另一半圓,應劃成虛線。

3.3.4.沿罰球區域兩旁的空位為罰球時供球員所佔用者,其畫法如下:

3.3.4.1.第一條線標示於距端線內緣1.75公尺,標示於罰球區域的側邊上。

3.3.4.2.第一個空位寬85公分,算至中立區的起點。

3.3.4.3.中立區寬40公分,並塗上實體顏色,其顏色與界線相同。

3.3.4.4.第二空位與中立區緊鄰,寬度85公分。

3.3.4.5.第三空位緊鄰第二空位的界線,寬度亦為85公分。

3.3.4.6.所有劃分空位的線,長度均為10公分,與罰球區域的側邊相垂直。



3.4.中圈
球場的中心,須劃上一半徑1.80公尺的圓圈,此圓圈的半徑應計算至線的外緣。中圈內可塗上顏色,但必須與限制區所塗顏色相同。



3.5三分投籃區域
三分投籃區域為整個比賽場地內,除去靠近敵籃部份由下列所述之界限區域。

3.5.1.自端線場內延伸之兩條平行線,與敵籃圓心垂直至地板的鉛垂點距離6.25公尺,此點距離端線內緣之中點為1.575公尺。

3.5.2.以規則3.5.1所述的圓心,以6.25公尺畫成半圓,此圓弧應計算至線的外緣,且與上述兩平行線相接連接。

 

3.6球隊席區
球隊席區應依照下列規定設置:

3.6.1.應設置在記錄台與球隊席同側的場外。

3.6.2.本區界於從端線延伸出來至少2公尺的線,與距離邊線中點5公尺,垂直於邊線的另一至少長2公尺線之間。

3.7註釋
3.7.1.比賽期間,僅允許教練﹑替補員及最多五位負有特別職務的隨員在球隊席區內,例如:經理﹑醫生﹑物理治療師﹑統計員﹑翻譯員等。

3.7.2.身為球隊的一員享有權力,但也應負起責任,因此,其行為表現也在職員的管轄之中。

3.7.3.在正當理由的情況下,裁判員有權減少坐在球隊席上球隊有關人員的人數。





第四條:球場設備
4.1籃板及支架
4.1.1兩面籃板應以一整塊透明的材料製成(最好是強化安全玻璃),其硬度相當於厚度三公分之木質。

亦可用其它材質,但必須合乎上述規定,並漆成白色。

4.1.2.籃板的規格為寬1.80公尺(+3公分),垂直高度1.05公尺(+2公分),其下緣距離地板最少2.90公尺。

4.1.3.籃板的表面應:

4.1.3.1平整

4.1.3.2.四周劃上白線

4.1.3.3.籃板須依據下列規定,在籃圈後面劃一長方形:

此長方形的寬度為59公分,高為45公分,自界線外緣計算。
此長方形底線的上緣必須與籃圈上端相接。

4.1.3.4籃板正面應依據下列規定畫線:

透明籃板應畫白線,
其它質料製成之籃板,則均畫黑線,
所有線寬均為5公分



標準籃板劃法



標準籃板支架

4.1.4.籃板必須堅固,且須依據下列規定設置:

4.1.4.1.籃板必須與球場地板成直角,與端線平行。

4.1.4.2.籃板正面的中心必須垂直向球場,與端線內緣的中心點相距1.20公尺。

4.1.4.3.若籃板會左右晃動,必須在四秒內回到靜止狀態。

4.1.5.籃板應依下列規定加裝護墊:

4.1.5.1籃板的下緣與兩側應全部加裝護墊,兩邊護墊至少應高35公分。

4.1.5.2.籃板下緣護墊的厚度至少應有5公分。

4.1.5.3.籃板下緣之正面與背面護墊的寬度至少應有2公分,厚度至少應有2公分。


4.1.6.籃板支架應依據下列規定加裝護墊:

4.1.6.1.籃板支架前緣(包括護墊)與端線外緣應至少2公尺,並與背景呈明亮對比的顏色,其目的在使球員能清楚辨識。

4.1.6.2.籃板支架應堅實的放置在地板上,並避免移動。

4.1.6.3.籃板後方的支架距離籃板1.20公尺之間的部位均應加裝護墊。護墊的厚度至少須為5公分,而且必須與籃板護墊質料密度相同。

4.1.6.4.籃板支架面向場內的基座表面,離地至少2.15公尺的高度加裝護墊。護墊厚度至少為10公分。

4.1.7.所有護墊和籃板支架護墊,其結構抗壓強度最少在50%以上,也就是

4.2. 球籃

球籃包括籃圈及籃網

4.2.1.籃圈應依據下列規定製成

4.2.1.1應由堅實的鐵料製成,其內緣直徑最少為45公分,最多為45.7公分,並漆成橘色。

4.2.1.2.籃圈金屬質料的直徑最小為16公釐,最大為20公釐(0.02公尺),其下緣應加小環,以便懸掛籃網。且小環應避免手指插入。

4.2.1.3.連結籃網與籃圈的裝置,不可以有尖銳的稜角,其隙縫也不得讓手指穿過。

4.2.1.4.籃圈應牢固的安裝在籃板上,如此,才能使外力不致透過籃圈的傳導,影響到籃板。籃圈、金屬環、籃板(玻璃或透明材質)之間不必密合,但是其間細縫應小於手指能穿過的空間。



4.2.1.5.籃圈上緣應距離地板 3.05公尺,並與地板平行,且應與籃板兩邊距離相等。

備註強調籃圈必須穩固的安裝在籃板上,才能使力量不致透過籃圈的傳導,而影響籃板。

4.2.1.6.籃圈內緣與籃板正面的最近點為15公分。

4.2.1.7.籃圈反彈的能量應為其衝擊能量的35%至50%之間,同一球場之籃圈反彈能量差距應小於5%。

4.2.1.8.可以使用卸壓籃圈,但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4.2.1.8.1卸壓籃圈必須與固定籃圈之使球反彈功能相同。而卸壓籃圈在保有卸壓機能之同時,亦應能同樣的保護籃圈跟籃板。此籃圈的設計及裝置亦應顧及球員的安全。

4.2.1.8.2.卸壓籃圈應具有保持“鎖定功能“的系統,當籃圈距離籃板最遠處承載85至105公斤的重量時,卸壓的功能使能生效。

4.2.1.8.3.當籃圈被壓時期下傾角度不得大於30度。

4.2.1.8.4.壓力卸除後,籃圈應能自動恢復至原來位置。

4.2.2.籃網裝置製作應如下:

4.2.2.1.籃網應為白色,懸掛於籃圈上,其目的在於使球進入籃後能稍受阻礙,穿過球籃。 籃網的長度最短為40公分,最長不得長於45公分。

4.2.2.2.籃網應有十二目,以便懸掛於籃圈上。

4.2.2.3.上半部之籃網應略為堅實以避免:

籃網反彈時可能纏繞籃圈。

球陷於網中或被籃網反彈出來。

4.3.球—質料、尺寸及重量
4.3.1.球體必須是正圓形,顏色為橘色,應採用傳統的八辮外形。

4.3.2.球的外表必須用皮、橡膠或合成物質等材料製成。

4.3.3.球內氣壓程度,以從球底部量起約1.80公尺的高度落到比賽場地上,其反彈的高度,從球的頂部量起不得低於約1.20公尺,或高於約1.40公尺。

4.3.4.球面接縫的寬度,不得超過6.35公釐。

4.3.5.球的圓周不得小於74.9公分,大於78公分。球的重量不得小於567公克,不得重於650公克。

4.3.6.主隊應至少提供兩個已經使用且符合本條文上述規格的比賽球。裁判員是唯一有權決定合乎標準之比賽用球者。若裁判員認為主隊所提供的球不合標準,可選擇客隊的球或供球隊熱身時使用過的球。

4.4.專用設備
主場隊應提供下列各種專用設備,供職員及其助理管理使用操作。

4.4.1.比賽計時鐘及碼錶

供計時員使用之一座比賽計時鐘和一只碼錶。

4.4.1.1.比賽計時鐘為顯示比賽時間和休息時間之用,應裝置在球場內每一個人均能清晰看見之處。

4.4.1.2.碼錶供計算暫停時間所用(非比賽計時鐘)。

4.4.4.3.若主計時鐘懸掛於球場中央的上空,則必須在球場兩端的地板上,或於適當的高度設置一副計時鐘。此計時鐘應能顯示出兩隊的得分和比賽剩餘的時間。

4.4.2.三十秒計時器

供三十秒計時員使用之一座三十秒計時器。

4.4.2.1三十秒計時器應為自動計時,時間標示單位依下列規定:

4.4.2.1.1.採用數字式倒數計時方式,時間標示單位為秒。

4.4.2.1.2.當無球隊控球時,該計時器應停止計時。

4.4.2.1.3.當時間停止時,該計時器應可接續計時。

4.4.2.2.三十秒計時器應置於籃板上方30至50公分處,或至於兩端線後方2公尺處。

若有四面三十秒計時器,應放置球場四周。

若僅有兩面三十秒計時器,應對角放置於球場四周,其一應放置於紀錄台右側之邊線外2公尺處。

4.4.3.1.三十秒計時器應能使球場內的每一個人,均能清晰看見。

4.4.3.信號

最少應準備兩種不同,且能發出極大聲響的信號:

4.4.3.1.一種為計時員和紀錄員所用的信號。計時員所用的信號於每節、每半時及每場比賽時間終了時自動鳴響。計時員和紀錄員以手動方式發出信號通知職員請求暫停、替補等情況。當暫停開始五十秒或得予更正錯誤的時機,仍以手動方式通知職員。

4.4.3.2.一種可以在三十秒時間終了時,自動發出信號的三十秒計時器,供三十秒計時員使用。

上述兩種信號,均應響亮有力,即使在吵雜喧鬧的情況下,也能清楚的聽到。

4.4.4.計分板

計分板應設置於球場內,使在場人員及觀眾都可以清晰看見。

4.4.5.記錄表

所有國際籃球總會所主辦的的正式比賽,其紀錄表均應由國際籃球總會審定。

4.4.6.球員犯規次數牌

記錄員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4.4.6.1.次數牌為白色底,其數字最小尺寸為長20公分、寬10公分。

4.4.6.2.2x20分鐘的賽制時,該數字為1至5(1至4為黑字,5為紅字)

4.4.6.3.4x12分鐘的賽制時,該數字為1至6 (1至5為黑色,6為紅色).

4.4.7.球隊犯規標誌

應依下列規定提供記錄員兩個球隊犯規顯示器

球隊犯規顯示器為紅色,至少寬20公分,高35公分,置於記錄台上,使場內每一個人能夠清晰可見。

備註:此顯示器可採用電子裝置,惟必須符合規則4.4.7.之規定。

7. 球隊犯規顯示器

應有一組能夠顯示球隊犯規次數之指示器。

此設備必須能夠停止在球隊犯規次數的數字上(8使用於2 x 20分鐘賽制,5使用於4 x 12分鐘賽制)顯示球隊已達到犯規次數的罰則。(規則第57條)。

4.5.國際籃球總會正式比賽應有之器材與設備
下列各項正式比賽所使用之器材或設備,應經國際籃球總會認可。諸如:奧林匹克運動會之男子、女子籃球賽、世界籃球錦標賽之男子、女子、青年男子、青年女子、青少年男子、青少年女子,及各洲籃球錦標賽之男子、女子、青年男子、青年女子等比賽。

4.5.1.所有觀眾與場地界線至少應保持五公尺以上。

4.5.2.球場地板應以:

4.5.2.1木板製成

4.5.2.2.球場的界線應劃為5公分寬(參閱規則3.1)

4.5.2.3.球場周圍2公尺應漆以較深的顏色,以為對比之界邊。此區的顏色,應與中圈及限制區域顏色相同。

4.5.2.4.應有四個拖地人員,每半個比賽場區分配兩個。

4.5.3.籃板應以強化安全玻璃製成。

4.5.4.球須以皮革或經其它經國際籃球總會認可之質料製成。主辦單位須準備12個與比賽球相同的球,以備球隊賽前暖身活動之用。

4.5.5.由距離地面1.5公尺高度測量,球場照明設備至少須達1,500Lux,以符合電視攝影之需求。



正式比賽場地



正式比賽計分板

4.5.6.球場應設置下列電子器材,放置於能使紀錄台、整個球場、兩隊球隊席及每個人都能清楚看到之處。

4.5.6.1.兩面大計時器,置於球場兩端。

4.5.6.1.1 兩套計時器應清晰可見,採用數位式倒數計時方式,並能在每半時、每一節、決勝期終了時自動發出聲響,其音量應非常響亮。在球場中央上方懸掛計時器時,前面所述球場兩側計時器仍應存在。計時器控制板應交由計時員管理,另一控制板交由助理紀錄員管理。

4.5.6.1.2.兩套計時器必須絕對同步,標示時間應為比賽剩餘時間。

4.5.6.1.3.至少在每半時、每一節、決勝期最後60秒,其計時單位為十分之一秒。

4.5.6.1.4.裁判員應事先指定兩套計時器之一為比賽鐘。

4.5.6.1.5.計時器應能顯示:

4.5.6.1.5.1.每一位球員的球衣號碼,同時最好能寫上全名。

4.5.6.1.5.2.各隊的得分,同時最好能有個別球員的得分。

4.5.6.1.5.3.每位球員的犯規次數(惟此裝置不能取代紀錄員的犯規次數牌)及,

4.5.6.1.5.4.球隊犯規次數:

      2X20分鐘賽制為1-8次。

      4X12分鐘賽制為1-5次。

自從『國際籃球規則』允許一場比賽以四節12分鐘進行,爾後計時器應具備下列諸多功能:

節:      顯示1,2,3和4的功能
暫停:     顯示每隊3次暫停的功能
球頓犯規:   具備在5和8數字停留的功能
球員犯規:   顯示5或6次球員犯規的功能

4.5.6.2.三十秒計時器附加比賽計時鐘和一只紅燈,應置於籃板後上方30至50公分處



4.5.6.2.1.三十秒計時器,應採用數位倒數計時方式,時間指示單位為秒,並具備響亮之自動信號,於三十秒計時終了時響起。

4.5.6.2.2.三十秒計時器應與比賽計時器連線,以便:

當比賽計時器停止時,三十秒計時器自動停止。
當比賽計時器啟動時,三十秒計時器應能(單獨的)用手啟動。
當三十秒計時器響起時,比賽計時中應自動停止。

4.5.6.2.3.三十秒計時器與比賽計時鐘數字應為不同顏色。

4.5.6.2.4.附加比賽計時鐘應具備前述規則4.5.6.1.2.和4.5.6.1.3.所規定的功能。

4.5.6.2.5.籃板上方或後方的電燈應為:

紅色。

每半時或每一節終了的訊號響起時,應能同步啟亮。

三十秒計時器響起時,應能同步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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