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2日 星期三

籃球

第五條 職員及其助理

5.1.職員包括裁判員及檢查員各一人,以及協助的紀錄台人員,其中包括計時員、記錄員、助理記錄員及三十秒計時員各一名。

5.2.得設臨場技術委員一人,坐在紀錄員和計時員之間。其職責主要是在比賽中監督管理記錄台職員的工作,以及協助裁判員和檢查員使比賽順利進行。

5.3.職員、紀錄台人員、臨場委員應依據規則及國際籃球總會之世界技術委員會所決議正式頒佈之釋義,執行比賽。

5.4.一場比賽中的裁判員及檢查員,與參加比賽的兩隊之間,不必過分強調有無任何關係。

5.5.職員、紀錄台人員或臨場委員對於比賽規則無權同意加以變更。

5.6.職員的制服,裁判員和檢察員應為:

灰色上衣,
黑色長褲,及
黑色籃球鞋和黑色襪子。

5.7.國際籃球總會主辦之正式比賽,紀錄台工作人員也應穿著制服。








第六條:裁判員的權力
6.1.比賽期間,裁判員應檢查及認可一切器材。

6.2.裁判員應指定標準計時器,同時確認紀錄台工作人員。

6.3.裁判員應禁止任何球員佩戴足以對其他球員產生危險的物品(參閱規則第13.6)

6.4.每半時、每一節和決勝期,裁判員應在中圈執行跳球,開始比賽。

6.5.當職員對於投中是否有效,意見不同時,裁判員應做最終的決定。

6.6.裁判員於必要情況下有權停止比賽。當球隊被裁判員告知後,如拒絕出場比賽或阻擾比賽進行時,裁判亦有權宣布該隊棄權。

6.7.每半時及每一決勝期時間終了時,或裁判員認為有必要時,應該詳細審查並核對比賽記錄表,同時確定比賽剩餘時間。

6.8.當與檢察員、臨場委員,或有必要與記錄台工作人員作何之會商之後,裁判員應做最終的判決。

6.9.裁判員有權決定規則上所未提及的任何事項。






第七條:職員執行職權的時間與地點

7.1.無論發生在球場內或球場外的一切違規事項,職員均有權處理之。

7.2.此項權力於預定比賽時間前20分鐘,當職員進入球場時開始,直到比賽終了,職員與紀錄台聯繫,在記錄表上簽名,並認可比賽結束為止。

7.3.比賽休息時間內的犯規的罰則,應依據規則第53條執行。

7.4.若預定比賽時間前20分鐘到開賽時間,或比賽時間結束之後,任何球員、教練、助理教練或球隊相關人員,有任何不合運動道德的行為,臨場委員或裁判員應於記錄表上註明有意外事件發生之事實,並儘速將書面報告遞交主辦當局,做適當處理。

7.5.任何一位職員無權取消或質問另一職員在其權權範圍內所宣判的判決。

7.6.註釋
若每半時、每一節、整場比賽或決勝期結束,對於時間終了的正確性有疑問時(例如:計時員於違例,爭球或犯規時未撥停比賽計時鐘),職員應:

7.6.1.立即與另外一位職員諮商決定還應比賽的正確時間,

當︰

7.6.1.1.投籃時球已離手,或

7.6.1.2.違例,爭球或發生犯規。

必要時,應徵詢臨場技術委員及記錄台職員的意見。

裁判員應做最終的宣判

7.6.2.下半時、第四節或決勝期終了的同時或之前,所發生的犯規,若須罰球時,則應給予額外時間執行之。完成罰球後如有決勝期或另一次的決勝期時,於時間終了的信號發出之後,到罰球執行完畢期間,若發生犯規,應視為發生在比賽休息時間內,依據規則第53條執行罰則。

7.6.3.若有球隊在抗議欄內簽名,裁判員應立即向競賽當局報告。







第八條: 職員宣判違規後的職責

8.1.定義:
任何球員、教練、助理教練或球隊有關人員的違例或犯規就是違規

8.2.程序:

8.2.1.當違例發生時:

8.2.1.1.當職員應立即鳴笛,同時以適當手號指示停錶,使成為死球。

8.2.1.2.繼以B.1(參閱正式比賽程序)職員手號規定的相關手號表示。

8.2.1.3.依據規則第30條規定,由對隊發界外球。

8.2.2.當侵人犯規發生時:

8.2.2.1.裁判員應立即鳴笛,同時以適當手號指示停錶,使成為死球。

8.2.2.2.職員應向犯規球員指明其犯規,職員若認為有必要時,可令其舉手過頭已示認知。

8.2.2.3.緊接著,職員應以B1(參閱正式比賽程序)所規定的程序向記錄台報告。

8.2.2.4.當記錄員已確認犯規,登錄於記錄表內,並舉示犯規記錄次數牌後,職員應依據規則第46條之規定恢復比賽。

8.2.3.不合運動道德的犯規(侵人或技術)、奪權犯規、技術犯規或雙方犯規,職員應直接以手號表示該類犯規。







第九條: 記錄員與助理記錄員的職責

9.1.紀錄員應使用法定紀錄表:

9.1.1.紀錄員應於開賽前登記每位先發球員及全部替補球員的姓名和號碼。當發現球隊陣容,替補的程序或球員號碼有不合規則規定時,應盡速通知較近的職員。

9.1.2.登記得分累計表的數字及投中、罰中的次數。

9.1.3.登記每一球員的侵人犯規及技術犯規,並在球員第五次犯規(2X20分鐘的賽制中)或第六次犯規(4X12分鐘的賽制)時,應立即通知裁判員。同樣的,登記每位教練的技術犯規,依據規則第49.2規定,教練必須被驅逐出球場時,應立即通知裁判員。

9.2.當一球隊已請求暫停後,紀錄員應在下一次暫停時機,請職員通知該隊教練,並登記暫停:

9.2.1.2X20分鐘的賽制,當教練請求第二次(上半時)或是第三次暫停(下半時)暫停時,或

9.2.2.4X12分鐘的賽制,比賽每半時第三次暫停時。

9.3.紀錄員應:

9.3.1.球員每一次犯規時,紀錄員均應舉示犯規次數牌,使兩隊教練均能清楚看見。

依據下列方式使用球隊犯規顯示器:

9.3.2.確定球隊犯規標誌應於球復活後置於紀錄台,靠近違犯第七次球員犯規(2X20分鐘的賽制)或第四次球員犯規(4X12分鐘的賽制)球隊席的一端。

9.3.3.應依據規則第31條規定執行替補程序。

9.3.4.紀錄員的訊號,僅能在死球且停錶後,以及球復活之前謹慎發出。

9.4.助理紀錄員應負責操作計分板,惟其職責不能取代或牴觸紀錄台其他職員的工作。

若記分板與法定紀錄表記載有出入,紀錄表又無法在更改時,應以紀錄表為準,同時修正計分板。

9.5.注釋

9.5.1.當一位球員第五次(第六次)犯規後,並未受通知而繼續留在場內比賽,或之後再度進場。當職員發現時,應在不造成兩方不利的情形下,立即停止比賽。若此種錯誤為紀錄員發現,他必須等待下一次死球時,以信號通知職員停止比賽。

上述情形乃是職員及紀錄台工作人員的疏失,所以該五次(六次)犯規的球員不罰。當發現之後立即停止比賽加以處理,而投籃得分、犯規宣判、所用時間均應計算。惟該五次(六次)犯規球員如果再犯,應登記在該球隊犯規次數中,依規定處以罰則。

9.5.2.當一位球員已經被判五次(六次)犯規離場後,若再替補入場比賽,應視為技術犯規,登記在教練名下。

除此之外,該五次(六次)犯規球員再犯規,應登記在該隊犯規次數中,依規定處以罰則。

9.5.3.當紀錄員在紀錄表上登記得分時,可能會有下列特定的錯誤:

9.5.3.1.三分投中只登記兩分。

9.5.3.2.兩分投中登記成三分。

若此種錯誤在停止比賽中為紀錄員發現,他必須等待下一個死球時,以信號通知職員停止比賽,然後更正錯誤。

若此種錯誤在比賽結束後,裁判員檢視紀錄表發現錯誤,在職員於紀錄表上簽名之前,若因此項錯誤影響比賽結果,必須加以更正。

若此種錯誤在比賽結束,職員已於紀錄表上簽名後,裁判員不得更改此項錯誤,應提出事件報告,遞交主辦單位。







第十條: 計時員的職責

10.1.計時員應依下列規定操作三十秒計時器:

10.2.計時員應注意於每半時開始比賽三分鐘前,先告知裁判員,使其能在比賽開始至少三分鐘前通知雙方球隊準備比賽。

10.3.遇有請求暫停時,計時員應啟動碼錶,並於暫停時間已達五十秒時發出信號。

10.4.在每半時、每一節或決勝期終了時,計時員應以最大的音響信號,指示比賽時間終了。

10.5.若計時員的信號故障或聲音未被聽到時,應立即以其他方法通知裁判員。

10.6.計時員的信號使球成死球,並停止比賽計時鐘。(例外:參閱規則23.3.)







第十一條:三十秒計時員的職責

11.1.三十秒計時員應依下列規定操作30秒計時器:

11.1.1.當一球員在場內獲得活球控球權時,應立即啟動三十秒計時器。

11.1.2.當控球隊失去控球權時,應立即撥停三十秒計時器。(參閱規則27.3.)

11.1.3.三十秒計時器必須能夠重新設定及接續計時,只有當一球員在場內重新獲得控球權時,給予另一個新的三十秒。

11.1.3.1.若比賽中,控球隊的對隊陰某些事項停止時,控球隊應獲得另一個新的三十秒.

11.1.3.2.若球僅被對手觸及,而原控球隊仍持有控球權時,不得重新計算三十秒。

11.1.4.三十秒計時器必須停止,但不得重新設定,當:

11.1.4.1.球出界,由原控球隊的球員發界外球時。

11.1.4.2.職員中止比賽以保護控球隊受傷球員。

11.1.4.3.比賽因控球隊的某些動作而停止。

三十秒計時員應於原控球隊球員發界外球入場,再獲得控球權時,立即自停錶時刻接續計時。上述情形亦發生在當一隊請求暫停而球賽停止時。

11.1.5.當一球員獲得控球權(新的三十秒)時,若比賽少於三十秒,則不必操作及顯示三十秒計時器。

11.2.注釋:

若三十秒計時器響起,因球場過於吵雜,職員、球員及教練未能察覺而繼續比賽,此時三十秒計時員應採取下列措施:

11.2.1.若比賽計時鐘與三十秒計時器未能同步,三十秒計時器響起時,比賽計時鐘應同時撥停。

11.2.2.三十秒計時員應立即用各種方式通知職員(包括:起立、揮舞雙手、跑至邊線等等)。若於三十秒計時器響起後,此時有投籃得分、宣判犯規等情事,則得分不算、犯規不計,除非此時的犯規是技術犯規、不合運動道德的犯規或奪權犯規。

11.2.3.若三十秒計時器與計時鐘未能同步,三十秒計時器響起時,計時鐘並未撥停。此時裁判員應計算計時鐘所走的時間,如有必要應與檢察員、臨場委員或紀錄台工作人員諮商,但計時鐘所設定時間,仍應以裁判員的判決為終決。

11.2.4.由對隊於球成死球之最近界線外,發界外球恢復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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